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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实施情况及应对措施
 
文章来源:财务部 发布日期 [2013-08-13]

  一、“营改增”实施情况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列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北京市自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营改增”试点。

  中基发展公司本部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所属工程勘察产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内。公司已申请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由原来的5%变更为6%。自实施营改增后,公司应纳税额增加,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金额不足。

  二、2013年税负影响预计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公司所属设计咨询公司也将纳入本次试点范围。2013年公司“营改增”后,预计税负将增加。

  三、影响税负的主要因素

  税负增加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营改增”后,与甲方所签订的合同额为含税金额,税金部分包括在合同金额中。比如,订立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原实行营业税时收入就是100万元,但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为94.33万元,应交增值税销项金额为5.67万元。所以在合同洽谈时,要把握谈判策略,充分考虑“营改增”因素,提高合同价款,同时订立价税分离的的合同。

  另一方面成本中涉及增值税的项目,若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可与销项税额进行冲抵,税负降低;否则税负将会增加。勘察设计产业成本构成中人工劳务成本占比大,成本中可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本项目占比约30-40%,主要为审图费、出图费、材料费,如果这部分均能获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将大大超过本次税改增加税负比率0.66%的影响因素。

  四、应对措施

  总局财务动态增刊“营改增”专题中,对总局系统如何做好“营改增”工作提出了八项工作要求,这些要求对公司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公司高度重视“营改增”工作,总经理作出批示,要求财务部认真分析“营改增”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财务部经过研究,除严格遵照总局要求外,确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学习、培训。7月6日-7日组织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中国会计学会举办的营改增培训班,组织学习总局“营改增”专题材料,下一步要加大对市场、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财务及相关人员对“营改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研究勘察类成本构成。就本次试点范围内的勘察设计产业成本构成进行分析,明确可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成本项目,对这部分成本项目确定后下发到分公司,指导分公司索取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

  (三)严格筛选,合理抵扣。要严格供应商和外包单位的筛选,原则上必须选择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和外包单位;对于“特定”供应商和外包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要充分考虑税负影响。

  (四)梳理合同,确保利益。适时修订相关条款,对勘察设计类合同部分项目进行修改,充分考虑工程收入改开增值税发票后对收入产生的影响以及进项税额抵扣发票的索取。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明确订立价税分离的合同;在签订分包、分供商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索取增值税发票信息。

  (五)细分业务,分类索票。项目实施需要外包的,要在外包合同中将劳务分包和外购材料分离,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开具6%的增值税发票,外购材料要求供应方单独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

  (六)加强发票管理,及时抵扣。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后,业务部门要及时将抵扣联移交财务进行抵扣认证,充分、及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七)争取税收优惠。“营改增”过渡期间,国家颁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要运用好这些政策,积极争取财政补贴。北京市已下发《京财税[2012]214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公司财务部已咨询通州区财政局,正在准备自2012年9月-2013年6月的“营改增”税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将于7月份开始申报税负增加部分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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